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連瑤姿
- 被告
- 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福
- 被告
- 洪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3 萬8,56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9,406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