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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2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告
品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一、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東港鎮船頭段387 、447-1 、447 、354 、352 、353 、350 、355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補正被告之姓名;被告如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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