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號
- 原告
- 隋小惠
- 訴訟代理人
- 詹德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陳報請求返還屏東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之土地面積為何,若非請求全部返還,應陳報概略占用之面積,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福得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