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號
- 原告
- 隋小惠
- 訴訟代理人
- 詹德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848 元(計算式:﹝84.53 +84.93 +183.93﹞×3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