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5號
- 原告
-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甜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瑞嶂即國仁醫院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410 元,應繳裁判費39,7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2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