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5號原 告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甜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瑞嶂即國仁醫院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410 元,應繳裁判費39,7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2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