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6號
- 原告
- 共享棒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芳
- 被告
- 蔡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 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