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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告
共享棒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芳
被告
蔡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 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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