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3號
- 原告
- 台灣希森美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山內康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仁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99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7,52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此外,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是否已變更為「李家丞」?若是,請提出聲請承受訴訟狀並附具繕本,且應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相關證據以資為憑。又國仁醫院為獨資非營利事業機構,實際負責人為鍾瑞嶂,故就被告部分亦請更正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準此,倘原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