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台灣希森美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內康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仁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99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7,52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此外,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是否已變更為「李家丞」?若是,請提出聲請承受訴訟狀並附具繕本,且應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相關證據以資為憑。又國仁醫院為獨資非營利事業機構,實際負責人為鍾瑞嶂,故就被告部分亦請更正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準此,倘原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