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6號原 告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智揚即昌旺企業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4,0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133元。惟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蔡智揚即昌旺企業行發支付命令,且被告蔡智揚即昌旺企業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本件裁判費應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56,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次查,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提出被告蔡智揚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