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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告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智揚即昌旺企業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4,0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133元。惟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蔡智揚即昌旺企業行發支付命令,且被告蔡智揚即昌旺企業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本件裁判費應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56,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次查,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提出被告蔡智揚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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