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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王碩禧
  • 法定代理人
    劉陳智能

  • 原告
    大中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大中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智能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河流數位設計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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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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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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