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大中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智能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河流數位設計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