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1號
- 原告
- 鋼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長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鑫世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5,85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