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5號原 告 新生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宛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04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總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