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暐盛精密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楠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被 告 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農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依採購合約書第10條,兩造曾約定合意管轄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惟原告向本院起訴,對此,被告得於10日內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