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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告
暐盛精密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楠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被告
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農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依採購合約書第10條,兩造曾約定合意管轄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惟原告向本院起訴,對此,被告得於10日內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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