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告
賴思辰即以挪士企業社
被告
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農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006 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