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6號
- 原告
- 賴思辰即以挪士企業社
- 被告
- 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農科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006 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