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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告
巨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李菊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鍵錡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9,8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鍵錡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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