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1號
- 原告
- 巨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李菊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鍵錡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9,8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鍵錡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