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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號

原告
盛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綿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 萬2,9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4,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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