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號原 告 黃健治 寄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岱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紅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童子賢、程建中、賈堅一、陳長文、楊子江、薛琦、童愛琳、廖賜政、張忠本、嚴長壽、黃春寶、利益多、林詩萍及張婉萍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2日公示送達,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收費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