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號原 告 嘉一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訓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劉怡孜律師 謝孟璇律師 被 告 信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2 萬6,376 元,及自民國109 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80萬9,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7 年3 月8 日起至107 年6 月1 日止,向伊公司購買冷凍豬肉及相關加工製品(購買之日期、貨品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其中編號33為箱子),價金共新台幣(下同)274 萬776 元,惟幾經催討均未付款。嗣經溝通結果,由伊公司於107 年6 月6 日取回如附表二所示尚未開封之貨品,扣除此部分之價金31萬4,400 元,被告尚欠伊公司貨款242 萬6,376 元未為給付,依買賣關係,伊公司得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給付242 萬6,376 元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42 萬6,37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39紙及銷退單9 紙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所欠貨款242 萬6,376 元(計算式:2740776 -314400=2426376 ),即屬有據。 四、依上所述,本件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242 萬6,37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一:(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購買日期 │ 貨 品 名 稱 │ 金 額 │ 備 考 │ ├──┼─────┼──────────┼─────┼─────┤ │ 1 │ 107.3.8 │腳輪、絞肉 │ 67,712 │ │ ├──┼─────┼──────────┼─────┼─────┤ │ 2 │ 107.3.9 │龍骨切 │ 16,464 │ │ ├──┼─────┼──────────┼─────┼─────┤ │ 3 │ 107.3.9 │腳輪 │ 15,200 │ │ ├──┼─────┼──────────┼─────┼─────┤ │ 4 │ 107.3.12 │龍骨切、排頭切 │ 82,752 │ │ ├──┼─────┼──────────┼─────┼─────┤ │ 5 │ 107.3.13 │豬肉貢丸 │ 43,200 │ │ ├──┼─────┼──────────┼─────┼─────┤ │ 6 │ 107.3.13 │腳輪 │ 24,000 │ │ ├──┼─────┼──────────┼─────┼─────┤ │ 7 │ 107.3.16 │腳輪 │ 60,000 │ │ ├──┼─────┼──────────┼─────┼─────┤ │ 8 │ 107.3.19 │龍骨切、絞肉、排頭切│ 246,408 │ │ ├──┼─────┼──────────┼─────┼─────┤ │ 9 │ 107.3.20 │腳輪 │ 36,800 │ │ ├──┼─────┼──────────┼─────┼─────┤ │ 10 │ 107.3.23 │腳輪 │ 32,000 │ │ ├──┼─────┼──────────┼─────┼─────┤ │ 11 │ 107.3.28 │絞肉、排頭切、龍骨切│ 208,032 │ │ ├──┼─────┼──────────┼─────┼─────┤ │ 12 │ 107.3.30 │腳輪 │ 34,400 │ │ ├──┼─────┼──────────┼─────┼─────┤ │ 13 │ 107.4.2 │腳輪 │ 27,200 │ │ ├──┼─────┼──────────┼─────┼─────┤ │ 14 │ 107.4.4 │腳輪 │ 36,000 │ │ ├──┼─────┼──────────┼─────┼─────┤ │ 15 │ 107.4.10 │絞肉 │ 56,448 │ │ ├──┼─────┼──────────┼─────┼─────┤ │ 16 │ 107.4.11 │排頭切、絞肉、龍骨切│ 187,584 │ │ ├──┼─────┼──────────┼─────┼─────┤ │ 17 │ 107.4.11 │豬肉貢丸 │ 43,200 │ │ ├──┼─────┼──────────┼─────┼─────┤ │ 18 │ 107.4.13 │排頭切 │ 35,088 │ │ ├──┼─────┼──────────┼─────┼─────┤ │ 19 │ 107.4.16 │絞肉、排頭切 │ 116,640 │ │ ├──┼─────┼──────────┼─────┼─────┤ │ 20 │ 107.4.16 │培根碎片 │ 89,280 │ │ ├──┼─────┼──────────┼─────┼─────┤ │ 21 │ 107.4.23 │排頭切、龍骨切、絞肉│ 86,004 │ │ ├──┼─────┼──────────┼─────┼─────┤ │ 22 │ 107.4.23 │豬肉貢丸 │ 17,280 │ │ ├──┼─────┼──────────┼─────┼─────┤ │ 23 │ 107.4.25 │排頭切、絞肉 │ 88,236 │ │ ├──┼─────┼──────────┼─────┼─────┤ │ 24 │ 107.4.26 │排頭切、絞肉、龍骨切│ 123,228 │ │ ├──┼─────┼──────────┼─────┼─────┤ │ 25 │ 107.5.7 │排頭切 │ 57,024 │ │ ├──┼─────┼──────────┼─────┼─────┤ │ 26 │ 107.5.7 │排頭切、絞肉 │ 106,128 │ │ ├──┼─────┼──────────┼─────┼─────┤ │ 27 │ 107.5.7 │培根碎片 │ 90,768 │ │ ├──┼─────┼──────────┼─────┼─────┤ │ 28 │ 107.5.7 │排頭切 │ 51,480 │ │ ├──┼─────┼──────────┼─────┼─────┤ │ 29 │ 107.5.11 │絞肉、排頭切 │ 93,168 │ │ ├──┼─────┼──────────┼─────┼─────┤ │ 30 │ 107.5.17 │絞肉 │ 120,960 │ │ ├──┼─────┼──────────┼─────┼─────┤ │ 31 │ 107.5.17 │龍骨切、排頭切 │ 26,424 │ │ ├──┼─────┼──────────┼─────┼─────┤ │ 32 │ 107.5.17 │豬肉貢丸 │ 43,200 │ │ ├──┼─────┼──────────┼─────┼─────┤ │ 33 │ 107.5.21 │箱子 │ 900 │ │ ├──┼─────┼──────────┼─────┼─────┤ │ 34 │ 107.5.22 │排頭切、絞肉 │ 79,560 │ │ ├──┼─────┼──────────┼─────┼─────┤ │ 35 │ 107.5.22 │培根碎片 │ 8,928 │ │ ├──┼─────┼──────────┼─────┼─────┤ │ 36 │ 107.5.24 │絞肉 │ 80,640 │ │ ├──┼─────┼──────────┼─────┼─────┤ │ 37 │ 107.5.24 │培根碎片 │ 36,456 │ │ ├──┼─────┼──────────┼─────┼─────┤ │ 38 │ 107.6.1 │絞肉 │ 91,584 │ │ ├──┼─────┼──────────┼─────┼─────┤ │ 39 │ 107.6.1 │培根碎片、豬肉貢丸 │ 80,400 │ │ ├──┼─────┼──────────┼─────┼─────┤ │合計│ │ │2,740,776 │ │ └──┴─────┴──────────┴─────┴─────┘ 附表二:(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取回日期 │ 貨 品 名 稱 │ 金 額 │ 備 考 │ ├──┼─────┼──────────┼─────┼─────┤ │ 1 │ 107.6.6 │絞肉 │ 91,584 │ │ ├──┼─────┼──────────┼─────┼─────┤ │ 2 │ 107.6.6 │培根碎片、豬肉貢丸 │ 80,400 │ │ ├──┼─────┼──────────┼─────┼─────┤ │ 3 │ 107.6.6 │絞肉 │ 1,152 │ │ ├──┼─────┼──────────┼─────┼─────┤ │ 4 │ 107.6.6 │培根碎片 │ 24,552 │ │ ├──┼─────┼──────────┼─────┼─────┤ │ 5 │ 107.6.6 │排頭切 │ 46,728 │ │ ├──┼─────┼──────────┼─────┼─────┤ │ 6 │ 107.6.6 │龍骨切、排頭切 │ 26,424 │ │ ├──┼─────┼──────────┼─────┼─────┤ │ 7 │ 107.6.6 │豬肉貢丸 │ 11,520 │ │ ├──┼─────┼──────────┼─────┼─────┤ │ 8 │ 107.6.6 │龍骨切 │ 1,944 │ │ ├──┼─────┼──────────┼─────┼─────┤ │ 9 │ 107.6.6 │排頭切 │ 30,096 │ │ ├──┼─────┼──────────┼─────┼─────┤ │合計│ │ │ 314,4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