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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李宗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頂高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2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52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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