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政侑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安正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建凱
- 即原告
- 黃銘溪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固經本院於109 年4 月28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48 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惟經上訴人為之訴之變更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被上訴人主張之執行債權數額(即1,059,521 元本息),而核定為1,059,52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