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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告
大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澄
被告
大寬食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月1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312 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430 元,該裁定於同年6 月5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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