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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7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芊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意美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文章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87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業經本院於110 年5 月1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2,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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