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7號
- 原告
- 好印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詡庭
- 訴訟代理人
- 黃清福
- 被告
- 黃冬輝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辯論終結。惟有必要情形須再開辯論,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0 年9 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庭前補繳裁判費。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