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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告
好印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詡庭
訴訟代理人
黃清福
被告
黃冬輝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辯論終結。惟有必要情形須再開辯論,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0 年9 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庭前補繳裁判費。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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