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7號
- 原告
- 好印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詡庭
- 訴訟代理人
- 黃清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冬輝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追加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7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原告前已繳交5,340 元及500 元,應補繳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