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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1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李育任

原告
王國銘 住○○市○○區○○○巷00○0號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被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洪茂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被告抗辯損害賠償抵銷部分,關於損害賠償之計算上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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