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明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林和虎 賴毓姍 被 告 陳天德 被告鄭陳金 之 繼承 人 鄭勝鴻 被 告 凃陳麗華 楊坤松 李良(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李平(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李慶瑾(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李香蘭(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李靜芳(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紅蘭(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六人及 後 列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參 加 人 陳虹樺 被 告 陳盈婷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榮芳 孔福平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韓濬聰 韓巧婷 林泱慶 林家弘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保珠 被 告 陳瑞亨 訴訟代理人 鍾麗娥 被 告 陳秀津 陳秀薇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陳明察 陳明欽 陳明賞 陳明道 陳明男 黃耀峯(即黃陳玲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田(即黃陳玲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卿(即黃陳玲之承受訴訟人) 楊勝富(即楊坤和之承受訴訟人) 楊勝雄(即楊坤和之承受訴訟人) 楊勝博(即楊坤和之承受訴訟人) 楊玉英(即楊坤和之承受訴訟人) 楊杰紘(即楊坤和之承受訴訟人)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宋梅媛 被 告 陳威龍(即陳天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咸霖(即陳天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重志(即陳天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貞燕(即陳天旺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所為判決及113年2月2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原裁定關於附表一、二、三之記載,均應再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二、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次按如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更正前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因該當事人之當事人能力已喪失,縱列該當事人為更正裁定之相對人,亦無程序繫屬可言,故應逕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繼承人為相對人,不生由該死亡之當事人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審查意見參照)。被 告鄭陳金於原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2年8月8日死亡,其配偶 鄭龍雄已於99年9月7日死亡,而其女鄭淑禎、鄭紫君均拋棄繼承,由其子鄭勝鴻單獨繼承,有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及本院112年11月16日屏院昭家親112年度司繼字第2220號公告附卷可考。又原判決業於112年9月14日即告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因鄭陳金之當事人能力已喪失,故本更正裁定應逕列其繼承人即鄭勝鴻為相對人,先予敘明。 二、原判決及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蔡語珊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換 算 面 積 (㎡,小數點後第2位有微調) 受分配面積 (㎡) 增減面積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備註 1 黃耀峯、黃文田、黃慧卿、陳秀津、陳秀薇、陳明察、陳明欽、陳明賞、陳明道、陳明男(陳克寬之繼承人) 1/32(公同共有) 251.20 0 -251.20 3/100(連帶負擔) 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260/5040(訴訟繫屬中已移轉陳盈婷) 2009.53 2009.53 0 24/100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起訴後將其全部應有部分1260/5040移轉予陳盈婷,並於111年7月4日辦畢登記 3 陳天德 34/1008(訴訟繫屬中已移轉陳盈婷) 271.13 271.13 0 3/100 陳天德於本件起訴後將其全部應有部分34/1008移轉予陳盈婷,並於111年2月7日辦畢登記 4 陳威龍、陳咸霖、陳重志、陳貞燕(陳天旺之繼承人) 229/10080(公同共有,陳天旺生前之訴訟繫屬中已移轉陳盈婷) 182.61 182.61 0 2/100(連帶負擔) 陳天旺於本件起訴後將其應有部分229/10080移轉予陳盈婷,並於111年4月19日辦畢登記 111/10080(公同共有,陳天旺生前之訴訟繫屬中已移轉陳虹樺) 88.52 0 -88.52 1/100(連帶負擔) 陳天旺於本件起訴後將其應有部分111/10080移轉予陳虹樺,並於111年4月19日辦畢登記 5 李良、李平、李慶瑾、李香蘭、李靜芳、李紅蘭(李陳美惠之繼承人) 2693/5040(公同共有) 4294.97 4294.97 0 53/100(連帶負擔) 6 鄭陳金 44/5040 70.17 0 -70.17 1/100 7 凃陳麗華 88/5040(訴訟繫屬中已移轉陳盈婷) 140.35 140.35 0 1/100 凃陳麗華於本件起訴後將其全部應有部分88/5040移轉予陳盈婷,並於110年3月24日辦畢登記 8 楊勝富、楊勝雄、楊勝博、楊玉英、楊杰紘(楊坤和之繼承人) 11/2520(公同共有,楊坤和生前之訴訟繫屬中已移轉陳虹樺) 35.08 0 -35.08 1/100(連帶負擔) 楊坤和於本件起訴後將其全部應有部分11/2520移轉予陳虹樺,並於110年3月23日辦畢登記 9 楊坤松 11/2520(訴訟繫屬中已移轉陳盈婷) 35.09 35.09 0 1/100 楊坤松於本件起訴後將其全部應有部分11/2520移轉予陳盈婷,並於110年3月23日辦畢登記 10 陳盈婷 212/5040(於受讓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天德、陳天旺、凃陳麗華、楊坤松之應有部分後,增為3733/10080) 338.11 1104.45 +766.34 4/100 訴訟繫屬中,增為3733/10080 11 林泱慶 2/384 41.87 0 -41.87 1/100 12 韓巧婷 1/128 62.80 0 -62.80 1/100 13 韓濬聰 1/128 62.79 0 -62.79 1/100 14 林家弘 2/384 41.87 0 -41.87 1/100 15 韓保珠 2/384 41.86 0 -41.86 1/100 16 陳瑞亨 44/5040 70.17 0 -70.17 1/100 總計 1/1 8038.12 8038.12 0 1/1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附圖一所示編號364⑵、364-A部分(合為一筆)應有部分比例 備註 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80/18776 權利繼受人為陳盈婷 2 陳天德 1360/18776 權利繼受人為陳盈婷 3 陳威龍、陳咸霖、陳重志、陳貞燕(陳天旺之繼承人) 916/18776 權利繼受人為陳盈婷 4 凃陳麗華 704/18776 權利繼受人為陳盈婷 5 楊坤松 176/18776 權利繼受人為陳盈婷 6 陳盈婷 5540/18776 總計 1/1 附表三:(新臺幣/元) 應受補償者 黃耀峯、黃文田、黃慧卿、陳秀津、陳秀薇、陳明察、陳明欽、陳明賞、陳明道、陳明男(共同受領) 陳威龍、陳咸霖、陳重志、陳貞燕(共同受領,權利繼受人為陳虹樺) 鄭陳金 楊勝富、楊勝雄、楊勝博、楊玉英、楊杰紘(共同受領,權利繼受人為陳虹樺) 林泱慶 韓巧婷 韓濬聰 林家弘 韓保珠 陳瑞亨 總計 應為補償者 陳盈婷 50萬2,400 17萬7,040 14萬340 7萬180 8萬3,740 12萬5,600 12萬5,580 8萬3,740 8萬3,720 14萬340 153萬2,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