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2號

原告
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尉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59,097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213,401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13,4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9,214元,應再補繳23,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