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2號原 告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被 告 蔡智揚即昌旺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8 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與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5 至10頁)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