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田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臻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坤宗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74,910元(計算式:5,206,894 +6,513,016 +3,255,000 =14,974,9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7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