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陳威宏
- 法定代理人邱基亮
- 原告吳居文
- 被告元宙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 告 吳居文 被 告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足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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