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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連瑤姿
被告
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淼松
被告
黃見成

      郭再添

      郭詰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見成、郭再添、郭詰莨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淼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見成、郭再添、郭詰莨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一,餘由被告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淼松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捌佰零玖萬貳仟元、參佰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鍇霖公司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邀同被告黃見成、郭再添、郭詰莨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定授信契約書,先於107 年2 月2 日向原告借款①24,470,000元、②2,805,666 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17 年2 月2 日止,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22% 計息,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2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又於107 年2 月27日向原告借款③5,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12 年2 月27日止,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22% 計息,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27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雙方並約定如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得視為全部到期,並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鍇霖公司於109 年4 月29日邀同被告劉淼松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定授信契約書,於109 年4 月29日向原告借款④7,000,000 元、⑤3,000,000 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09 年10月12日止,按原告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下稱TAIBOR)3 個月期加碼1.64189%計息,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9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雙方並約定如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後,得視為全部到期,並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㈢被告鍇霖公司自109 年5 月27日起未依約清償借款③之本息,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積欠之本金數額分別為借款①19,246,694元、借款②2,206,767 元、借款③2,820,163 元、借款④6,927,500 元、借款⑤2,972,500 元,斯時原告定儲利率指數為0.8%(加碼年利率1.22% 後為2.02 %),TAIBOR3 個月期為0.47911%(加碼1.64189%後為2.121%)。則原告得依兩造間之授信契約,請求被告鍇霖公司、黃見成、郭再添、郭詰莨連帶給付原告24,273,62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請求被告鍇霖公司、劉淼松連帶給付原告9,900,00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等語,聲明:⒈被告鍇霖公司、黃見成、郭再添、郭詰莨應連帶給付原告24,273,62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⒉被告鍇霖公司、劉淼松應連帶給付原告9,900,00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帳、TAIBOR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5、33至76、101 至113 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授信契約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本金數額   │   借款日   │   到期日   │    計息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台幣/ 元)│            │            │                │      ├─────────┬─────────┤
│    │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
├──┼───────┼──────┼──────┼────────┼───┼─────────┼─────────┤
│ ① │    19,246,694│ 107年2月2日│ 117年2月2日│自109年6月2日起 │ 2.02%│自109年7月3日起至1│自110年1月3日起至 │
│    │              │            │            │至清償日止      │      │10年1月2日止      │清償之日止        │
├──┼───────┼──────┼──────┼────────┼───┼─────────┼─────────┤
│ ② │     2,206,767│ 107年2月2日│ 117年2月2日│自109年6月2日起 │ 2.02%│自109年7月3日起至1│自110年1月3日起至 │
│    │              │            │            │至清償日止      │      │10年1月2日止      │清償之日止        │
├──┼───────┼──────┼──────┼────────┼───┼─────────┼─────────┤
│ ③ │     2,820,163│107年2月27日│112年2月27日│自109年5月27日起│ 2.02%│自109年6月28日起至│自110 年12月28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      │      │109年12月27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合計│    24,273,624│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本金數額   │   借款日   │    到期日    │    計息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台幣/ 元)│            │              │                │      ├─────────┬─────────┤
│    │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
├──┼───────┼──────┼───────┼────────┼───┼─────────┼─────────┤
│ ④ │     6,927,500│109年4月29日│109年10月12日 │自109年5月29日起│2.121%│自109 年6 月30日起│自109 年12月30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12月29日止│至清償之日止      │
├──┼───────┼──────┼───────┼────────┼───┼─────────┼─────────┤
│ ⑤ │     2,972,500│109年4月29日│109年10月12日 │自109年5月29日起│2.121%│自109 年6 月30日起│自109 年12月30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9 年12月29日止│至清償之日止      │
├──┼───────┼──────┼───────┼────────┼───┼─────────┼─────────┤
│合計│     9,9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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