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 告 楊惠珍兼楊登錄之繼承人 楊森源兼楊登錄之繼承人 楊南献兼楊登錄之繼承人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丁玉雯律師 楊淑晴即楊登錄之繼承人 楊培鑫即楊登錄之繼承人 王進益即楊登錄之繼承人 王進魁即楊登錄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家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欣欣皮包行即黃英華 百邑家具行即黃筱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進魁、王進益、楊培鑫、楊淑晴為原告楊登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8 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即被繼承人楊登錄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09 年1 月25日死亡,原告楊森源、楊惠珍、楊南献及訴外人王進魁、王進益、楊培鑫、楊淑晴為其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惟除原告楊森源、楊惠珍、楊南献外,其餘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訴訟進行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