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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曾士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告
楊惠珍兼楊登錄之繼承人
原告
楊森源兼楊登錄之繼承人
原告
楊南献兼楊登錄之繼承人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楊淑晴即楊登錄之繼承人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楊培鑫即楊登錄之繼承人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王進益即楊登錄之繼承人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王進魁即楊登錄之繼承人
被告
林家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欣欣皮包行即黃英華
訴訟代理人
百邑家具行即黃筱婷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進魁、王進益、楊培鑫、楊淑晴為原告楊登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8 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即被繼承人楊登錄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09 年1月25日死亡,原告楊森源、楊惠珍、楊南献及訴外人王進魁、王進益、楊培鑫、楊淑晴為其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惟除原告楊森源、楊惠珍、楊南献外,其餘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訴訟進行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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