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原告
- 楊惠珍兼楊登錄之繼承人
- 原告
- 楊森源兼楊登錄之繼承人
- 原告
- 楊南献兼楊登錄之繼承人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洪永志律師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丁玉雯律師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楊淑晴即楊登錄之繼承人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楊培鑫即楊登錄之繼承人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王進益即楊登錄之繼承人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王進魁即楊登錄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家和
- 訴訟代理人
- 陳瑩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欣欣皮包行即黃英華
- 訴訟代理人
- 百邑家具行即黃筱婷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進魁、王進益、楊培鑫、楊淑晴為原告楊登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8 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即被繼承人楊登錄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09 年1月25日死亡,原告楊森源、楊惠珍、楊南献及訴外人王進魁、王進益、楊培鑫、楊淑晴為其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惟除原告楊森源、楊惠珍、楊南献外,其餘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訴訟進行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