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啓東
- 被告
- 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福
- 被告
- 洪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776,49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下稱興得利公司)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許文福、洪珮瑜為連帶保證人,向伊銀行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各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債務,且經伊銀行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仍未清償,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興得利公司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伊銀行分別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12月13日及12月18日以書面為催告後,仍未清償,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伊銀行得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變動表、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被告洪珮瑜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為具體之答辯或爭執,復未就本件債務未發生或已消滅之事實,提出證據加以反駁,而被告興得利公司、許文福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原借金額 │ 借款日期 │ 借款期間及本息攤還方式 │開始未繳納本息之日期│ │ │(新臺幣)│ │ │ │ ├──┼─────┼───────┼──────────────┼──────────┤ │1 │600萬元 │105 年4 月15日│㈠借款期間自105 年4 月15日起│ 108年11月15日 │ │ │ │ │ 至110 年4 月15日止。 │ │ │ │ │ │㈡分60期按月於每月15日平均攤│ │ │ │ │ │ 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一│ │ │ │ │ │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 │ │ │ │ 週年百分之1.44機動調整計算│ │ │ │ │ │ (最低利率為百分之2.6)。 │ │ ├──┼─────┼───────┼──────────────┼──────────┤ │2 │1,400萬元 │105 年4 月15日│㈠借款期間自105 年4 月15日起│ 108年11月15日 │ │ │ │ │ 至110 年4 月15日止。 │ │ │ │ │ │㈡分60期按月於每月15日平均攤│ │ │ │ │ │ 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一│ │ │ │ │ │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 │ │ │ │ 週年百分之1.44機動調整計算│ │ │ │ │ │ (最低利率為百分之2.6)。 │ │ ├──┼─────┼───────┼──────────────┼──────────┤ │3 │400萬元 │108 年8 月8日 │㈠借款期間自108 年8 月8 日起│ 108年11月8日 │ │ │ │ │ 至109 年8 月8 日止。 │ │ │ │ │ │㈡分12期按月於每月8 日繳納利│ │ │ │ │ │ 息,到期清償本金,利息按原│ │ │ │ │ │ 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 │ │ │ │ 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1機│ │ │ │ │ │ 動調整計算(最低利率為百分│ │ │ │ │ │ 之2.5)。 │ │ ├──┼─────┼───────┼──────────────┼──────────┤ │4 │200萬元 │108 年11月7日 │㈠借款期間自108 年11月7 日起│ 108年12月7日 │ │ │ │ │ 至113 年11月7 日止。 │ │ │ │ │ │㈡分60期按月於每月7 日繳納利│ │ │ │ │ │ 息,到期清償本金,利息按原│ │ │ │ │ │ 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 │ │ │ │ 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3機│ │ │ │ │ │ 動調整計算(最低利率為百分│ │ │ │ │ │ 之2.5)。 │ │ ├──┼─────┼───────┼──────────────┼──────────┤ │5 │800萬元 │108 年11月7日 │㈠借款期間自108 年11月7 日起│ 108年12月7日 │ │ │ │ │ 至113 年11月7 日止。 │ │ │ │ │ │㈡分60期按月於每月7 日繳納利│ │ │ │ │ │ 息,到期清償本金,利息按原│ │ │ │ │ │ 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 │ │ │ │ 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3機│ │ │ │ │ │ 動調整計算(最低利率為百分│ │ │ │ │ │ 之2.5)。 │ │ └──┴─────┴───────┴──────────────┴──────────┘ 附表二: ┌──┬──────┬──────────┬────────────┬────────┐ │編號│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原借金額 │ │ │ (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1 │1,779,823元 │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至│自108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600萬元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百分之2.6 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一│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4│ │ │ │ │ │機動調整)。 │ │ │ ├──┼──────┼──────────┼────────────┼────────┤ │2 │4,152,918元 │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至│自108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1,400萬元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百分之2.6 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一│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4│ │ │ │ │ │機動調整)。 │ │ │ ├──┼──────┼──────────┼────────────┼────────┤ │3 │400 萬元 │自108 年11月8 日起至│自108 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400萬元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百分之2.5 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一│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1│ │ │ │ │ │機動調整)。 │ │ │ ├──┼──────┼──────────┼────────────┼────────┤ │4 │1,968,750元 │自108 年12月7 日起至│自109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200萬元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百分之2.6 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二│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3│ │ │ │ │ │機動調整)。 │ │ │ ├──┼──────┼──────────┼────────────┼────────┤ │5 │7,875,001元 │自108 年12月7 日起至│自109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800萬元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百分之2.6 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二│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3│ │ │ │ │ │機動調整)。 │ │ │ ├──┼──────┼──────────┼────────────┼────────┤ │合計│19,776,492元│ │ │3,40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