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號

聲請人
陳秋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 年9 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8 年12月26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鑫鈴車業行│彰化銀行│108年7月31日│112,955 元│NN1120962 │空  白│
│    │江美玲    │屏東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