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45號
- 聲請人
-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資三德
- 訴訟代理人
- 米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發票日「109 年12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12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度除字第4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