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2號
- 聲請人
- 裕樂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炎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2 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9 年5 月26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冠泓食品股│第一銀行│108年12月5日│67,200 元 │LB4440466 │裕樂家有限公司│ │ │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