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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4號

聲請人
墾丁怡灣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齡
訴訟代理人
莊懷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6 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9 年9 月2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墾丁怡灣渡│彰化銀行恆│109年2月15日│19,900元  │NN6948641   │堃霖冷凍│
│    │假酒店股份│春分行    │            │          │            │機械股份│
│    │有限公司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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