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9號聲 請 人 池建欽即承億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7 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9 年10月2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承億工程│臺灣銀行│107 年10月31日│27,900 元 │AK5914078 │未載 │ │ │行池建欽│東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