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3號
- 聲請人
- 徐馮厚發即馮厚發
- 訴訟代理人
- 涂慧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及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23日(108 )陸仕字第032 號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8 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9 年11月24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行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考│ ├──┼─────┼───────┼──┼──┼──┤ │0001│陸仕企業股│81nd0019851-0~│2 │2000│ │ │ │份有限公司│81nd0019852-1 │ │ │ │ ├──┼─────┼───────┼──┼──┼──┤ │0002│陸仕企業股│82nd0033276-4~│2 │2000│ │ │ │份有限公司│82nd0033277-6 │ │ │ │ ├──┼─────┼───────┼──┼──┼──┤ │0003│陸仕企業股│82nx0000592-0 │1 │218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0004│陸仕企業股│85nx0000809-7 │1 │421 │ │ │ │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