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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李宗濡

  • 原告
    王金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原   告 王金土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奇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許銘桐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 萬12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242元。 三、茲因原告已另案聲請訴訟救助,在該案裁判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日後該案經駁回確定者,原告即應於裁定確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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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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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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