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 原告
- 陳怡君
- 原告
- 林彩榆
- 原告
- 杜華薰
- 原告
- 廖子涵
- 原告
- 王雍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芬凌律師
- 被告
-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健才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廖子涵」部分之記載,均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廖子涵前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生效,已非本件當事人。故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告廖子涵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