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0號
- 原告
- 黃秋妤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被告
- 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Ish Mohan Garg
- 訴訟代理人
- 王昱
洪錫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興耐火村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