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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1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字第1號

原告
王乃民
原告
吳玉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斯惟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被告
儒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格
被告
儒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瑛
被告
陳慶富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9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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