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字第1號
- 原告
- 王乃民
- 原告
- 吳玉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斯惟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基峻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賴柏宏律師
- 被告
- 儒順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格
- 被告
- 儒洲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貴瑛
- 被告
- 陳慶富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宏政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9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