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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8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許秋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呂韋錡即金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呂韋錡即金奇企業社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韋錡即金奇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澎湖縣馬公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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