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原告謝清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清文 上列聲請人與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本件出貨單所示出貨人乃豪印企業社,何以聲請人得主張對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194903元之債權?請提出主張之依據至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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