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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上列聲請人與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完整協商內容之電子郵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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