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
- 債權人
- 蔡慧嶸即永盛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廖凱瑞、廖凱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明,補正狀中關於「連帶更正」之真意是否為:若對債
務人廖凱瑞強制執行無果時,應由保證人廖凱丞負給付之責?或
僅以債務人廖凱瑞為本案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
上列聲請人與廖凱瑞、廖凱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明,補正狀中關於「連帶更正」之真意是否為:若對債
務人廖凱瑞強制執行無果時,應由保證人廖凱丞負給付之責?或
僅以債務人廖凱瑞為本案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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