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
- 債權人
- 蔡慧嶸即永盛峰企業社
- 債務人
- 廖凱瑞
- 債務人
- 廖凱丞
一、債務人廖凱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廖凱瑞強制執行無果時,應由保證人廖凱丞負給付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