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正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王正廷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裁定命其「提出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遠欣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10 年6 月3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故無從認定相對人是否確有債權債務之關係,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