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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
    陳薇琳即強森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薇琳即強森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厚里事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聲請狀債務人為「厚里事業開發有限公司」,請聲請人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僅列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若仍列謝宏鈺為相對人,請提出得對謝宏鈺請求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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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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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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