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強森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薇琳
上列聲請人與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原聲請狀債務人為「厚里事業開發有限公司」,請聲請人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謝宏鈺是否為相對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亦列其為相對人。若亦列謝宏鈺為相對人,請提出得對謝宏鈺請求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